怎么算违约?
即“在约定的本金到期日、付息日、回售行权日等本息应付日,发行人未能足额偿付约定本金或利息”等,通俗的可以理解为,违约的本质在于发行人没有在“规定时日”按时还钱。
“规定时日”如何认定?是约定的“兑付日”,还是托管机构规定的“打款日”(一般早于兑付日)?
【资料图】
不同债券募集说明书表述略有差别,一般会明确指出是“在本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本金到期日、付息日、回售日”。换言之,募集说明书并未明确要求发行人提前打款。若发行人未按照托管机构要求提前打款,并不算违约,严格意义而言,是未履行受托管理协议等。
那么,怎么才算“技术性违约”?
“技术性违约”的前提是“违约”,没有违约,就谈不上技术性违约。一般而言“技术性违约”被用于区别“实质性违约”,区别于我们常说的由于资金链断裂、丧失还款能力或是没有还款意愿情形下的“实质性违约”。
“技术性违约”的发债主体具备还款意愿,大多数时候也兼具还款能力,通常因为技术性或操作性失误原因导致暂时未能及时偿还本息,且在后续(通常1-2 个工作日内)基本上能完成兑付。
而如果出现在约定的兑付日期兑付完成,但是存在晚于清算系统的约定时间,托管机构通常不会发布公告,从法律意义上来说,也难以严格界定发行人“违约”,我们一般也将此类情形判定为未违约,也就称不上“技术性违约”。
而且从历史上的违约公告来看,一般是兑付日终,指定账户债券余额不足以完成付息兑付,导致兑付失败,托管机构通常才会发布《关于未收到“xx 债券”付息兑付资金的通知》,形成违约。
此外,部分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中规定了宽限期,即同意给予发行人在发生违约事件之后的数个工作日(通常为5 或10 个工作日)的宽限期,若发行人在该期限内纠正或补救了相关违约事件,则不构成发行人在本期债务融资工具项下的违约。
我们进一步聚焦市场对债券技术性违约关注的几个问题:
(1) 技术性违约会有何影响?
无论是纯技术性原因,还是由于发行人资金面紧张,技术性违约大概率会在多个方面对发行人造成负面影响,如主体信用评级被下调、存续债券估值受到影响、后续债券信用风险增高、银行授信获取资金支持困难、再融资能力受到影响导致进一步实质性违约等。
(2) 如何看待后续债券技术性违约风险?
我们认为当前仍有较强的逻辑支撑,城投债券,特别是城投公募债总体违约风险可控。但对于债务压力较大的区域,我们仍要高度关注,即使短期内实质性违约不高,但在到期压力高企的背景下,非常考验政府和企业调配资金和再融资的能力。资金面紧张的情况下,各类负面新闻可能仍将不少。
风险提示:债券技术性违约风险,信用风险事件频发,地方政府债务压力较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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